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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