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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