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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本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於外國法人之登記準用之。但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法人經認許設立事務所者,其事務所之聲請設立登記,由該法人之董事或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為之。
前項聲請,除提出認許之文件外,並應附具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下列文件:
一、法人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二、法人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三、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資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