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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