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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區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
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 (軍) 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 (軍) 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徵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