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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區鑑定委員會) 辦理。各區鑑定委員會依
公告之轄區為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覆議委員會)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