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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96.01.16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區鑑定委員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得置組員、技
士、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