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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
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
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