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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縣行政人員之敘俸,由各省政府參照委任職公務員俸給之規定,酌量地方
情形,分別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