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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長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實授縣長者,在任期內除自請辭職或遇縣治合併外,非依公務員懲
戒法經付懲戒或付刑事審判依法應停職或免職者,不得停職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