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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規定之。
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