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員額,包括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及訂有職稱、官等之人員。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員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其員額總數分配之;所屬二級機關之員額,由所屬一級機關於其員額總數分配之。
地方行政機關員額之設置及分配,應於其員額總數範圍內,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及功能。
三、施政方針、計畫及優先順序。
四、預算收支規模及自有財源。
五、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
法律規定應設立之組織,其員額應於員額總數中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