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
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市議員,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