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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市為法人,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以內之編組為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