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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已提送協調會辦理協調中,程序未終結。
三、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事訴訟。
四、曾經法定機關(構)調解有結果。
五、曾經協調會協調成立、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確定。
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七、申請調解不合程式。
八、民間機構未預繳足額調解費,經限期補繳調解費,屆期未繳納。
九、送達於他方當事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十、非依本法辦理案件所生履約爭議。
十一、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