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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安全查核結果與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及儲存,並不得移作他用;人員未受聘任或退離職,安全查核結果及相關資料,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保存五年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