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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安全查核,應檢附當事人同意書,於當事人同意書及安全查核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向權責機關申請調閱所需資料,並得請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辦理前條第二項重行查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