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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當事人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六條第一項之理由中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