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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