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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於憲法法庭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時,應依憲法法庭之指定提出之。
法庭之友委任之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