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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除第 17~20、33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者。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