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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院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