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且經同意會計憑證留存財團法人者,有關會計憑證之保存,應依政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