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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網路攻防演練。
二、情境演練。
三、其他必要之演練。
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