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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查合格或評量通過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審議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