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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學位證書: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學位之證明文件。其屬國內學歷者,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屬國外學歷者,為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後之國外大學院校學位證明文件。
三、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機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