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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四○八薪點起敘;其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二、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四○薪點起敘;其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五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三、曾任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再任者,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二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四、曾任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任大法官助理者,如自法官助理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前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格證書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取得該項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者。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曾任法官助理職務之大法官助理,如自法官助理離職時所支薪點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較所敘大法官助理薪點高者,自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依較高之薪點敘薪。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大法官助理所敘薪點低於修正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起敘薪點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依修正施行之薪點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