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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