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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死亡慰助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慰助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慰助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慰助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慰助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定子女,包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且應保留其得領受遺族慰助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