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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助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