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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交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配合辦理外賓訪華期間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
二、提供安全維護對象出國訪問與特種勤務有關事項。
三、提供國外警衛任務執行所需護照製作、核發及簽證事項。
四、配合辦理安全維護對象出國期間新聞採訪安全維護作業。
五、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協調,提供國內、外安全維護任務執行必要之支援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