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稱任職法官年資,指下列情形:
一、本法第二條、第八十六條之法官、檢察官年資。
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年資。
三、本法第七十六條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年資及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六條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職務年資。
四、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年資。
五、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職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