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同審判系統,指同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行政法院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前項以外之各法院法官,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普通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