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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關受理法官選送進修申請後,應即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申請人辦案情形與其進修對於機關整體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及理由,報送法官學院。
選送法官進修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專業知識面敘:
(一)由法官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任主席),邀集司法院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或相關單位主管、所屬相關機關首長,組成面敘小組。但司法院廳(處)長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副廳(處)長或調辦事法官代理。
(二)面敘小組應對申請人逐一面敘後,向選送進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但申請選送進修期間在二個月以下者,得免經專業知識面敘,逕由面敘小組審查書面相關資料,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
二、綜合評比:由選送審查委員會參考面敘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擇定適當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核定。
申請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或具前條第二項所定不得申請選送進修遴選情形之一者,法官學院得不經前項遴選程序,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