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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職務法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經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