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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職務法庭第一審。
前項發回判決,就職務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職務法庭第一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