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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