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應受懲戒之行為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職務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前項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職務法庭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