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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但人數不得逾三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