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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二款,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