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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列入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列入二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商業分別投票,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第一項至前項票選及推薦,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十二項規定。
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一、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票選及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至第六款學經歷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辦理一審法院庭長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任(選)時,其票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