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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官評核之項目如下:
一、問案態度。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
三、裁判品質。
四、敬業精神。
五、總體評價。
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性質及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填寫人之類型,調整評核項目並設計具體問題。
第一項之配分及法官評核之統計方式,由司法院依業務需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