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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