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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辦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法官,應俟其停職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其停職當年度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