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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因情事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否決之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者外,不得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