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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依據法務部函送之檢察官代表候選人名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函送之現有檢察官名冊(不包含依法停職人員)製作候選人、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交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公告並選舉之。
調檢察署辦事檢察官應在調辦事檢察署投票;調檢察署以外機關辦事檢察官,應在原職檢察署投票。前往投票時,均給予公假。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當天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應即開票計算得票數。開票完成後,應將選票、候選人及選舉人名冊、剩餘選票均予封存保管至下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選出時止。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開票完成後,應儘速將得票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之,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並以得票數次高者為遞補人員。得票數相同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代表一人公開抽籤決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將前項開票結果儘速函報法務部對外發布,並由法務部將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與遞補人員名單及其學歷、經歷等基本資料送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