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