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