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
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
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
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
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
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
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之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