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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來源,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各機關應於總預算範圍內,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災民救助、
緊急搶救及復建工作等各項支出,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
條規定之限制。
二、在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限額內,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來源
,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
舉債額度之限制。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未完成計畫部分所需經費,應循年度總預算辦
理。
依前項第二款所編製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與財
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
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
行。
為因應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
後,於第一項第二款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